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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丨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

根据《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宁发改规字〔2025〕1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不断推动我市“4266”产业体系建设,加快打造优势产业集群,现开展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优化整合及评价范围

2021年以前(含)认定的市工程研究中心(包括需变更调整事项的)、2017年以前(含)认定的市工程实验室。


二、优化整合及评价程序

(一)优化整合。参照《办法》和《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将符合新定位的市工程实验室优化整合为南京市xx工程研究中心,原市工程实验室将撤销。

(二)单位自评。市工程研究中心依托单位按要求填报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编制自评报告,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出具真实性承诺书、变更调整事项说明。同一单位建设的多个方向领域相似的市工程研究中心进行整合后均按照上述要求编制自评报告。

(三)审核上报。市工程研究中心主管部门对各依托单位提交的自评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意见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四)公布结果。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对自评材料进行审查,经综合研究形成评价结果并进行通报。


三、相关要求

(一)各依托单位对自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的,将撤销其市工程研究中心资格并按规定列入失信记录。

(二)自评材料请按封面、评价数据汇总表、自评报告及相关附件的顺序装订,胶装1份(自评报告正反面打印,用标签纸标明相关材料类型),电子光盘1张(注明依托单位、市工 程研究中心名称)。已升格为省工程研究中心的(方向领域与市工程研究中心相似)只需填写附件1、2。

(三)各主管部门于6月18日前将初审意见及自评材料正式行文统一报送市发展改革委1790办公室,并在行文中注明“已对各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五)未按要求报送自评材料的由主管部门提供情况说明,评价结果视为不合格,撤销市工程研究中心资格。

另:2022-2024年认定的市工程研究中心按附件4编制市工程研究中心认定以来建设基本情况(纸质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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